富德生命人寿:以案说险 消保提示认真看
2025-03-11 11:25:54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保险需求看自己,不可轻信他人云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障范围不同,保险能够满足自身的实际保障需求才是王道。
2021年,消费者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先后投保了一份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年金保险和一份百万医疗保险。2023年1月,孙女士的一个保险公司朋友告知她只需购买百万医疗险的保障就已足够,孙女士听罢便来到保险公司查询名下保单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其除了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已经失效,年金保险和百万医疗保险仍是有效状态。孙女士要求将年金保险进行退保,重大疾病保险暂时不做复效处理,工作人员向孙女士讲解了这三种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劝解孙女士继续保留,但孙女士仍然坚持只交百万医疗保险,其他保险不管。在孙女士的一再坚持下,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退保手续。
仅仅时隔两个月,孙女士不幸罹患白血病就医,于4月致电保险公司全国热线电话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5月又先后赔付了两次医疗费用,但由于重大疾病保险已失效,因此孙女士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孙女士对自己轻信朋友建议,退了保险以及未按时缴纳保费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不仅承担了退保损失,更未能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障范围不同,保险能够满足自身的实际保障需求才是王道,对于非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一定要进行甄别。每个人的生活状况、环境、经济等情况不同,对风险规避的需求也不一样。
抵制高息诱惑,坚持理性投资
身份不同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了解不同身份对应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有效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2023年11月份某保险公司柜面接待了一位姓陈的老年客户,这位陈女士提出想要办理保单贷款的业务。
通常情况下,想要办理保单贷款需要投保人本人办理或授权委托,但陈女士只是保单的被保险人,陈女士的爱人才是投保人,因此陈女士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可是陈女士表示不认可,坚持要求工作人员把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并进行保单贷款,而且不想让投保人知晓。
对此,该工作人员觉得事情有蹊跷,经过长时间的耐心沟通,陈女士终于吐露出事情的来由:原来,陈女士最近加入了一个微信群,该群一直有人游说要抓紧投资他们的数字货币和养老产品,这些产品保本且收益高,等公司上市了一定能够发大财。但进行这样的投资需大量资金,陈女士手头资金不多,于是就想通过办理保单贷款的方式来实现。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对陈女士普及了常见金融诈骗知识和案例,陈女士一开始还很生气不相信自己被骗,在工作人员的多次劝导下,陈女士才主动退出了微信群,并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和责任心表示感谢,称以后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再轻易相信高收益类的信息,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远离非法集资
客户凌某是一位家庭主妇,平时家里的理财方式主要是银行储蓄。2022年小区里来了一位理财经理,给小区居民讲解理财理念,并且经常会在小区送东西,得到了小区居民的“好评”。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凌某以及小区里其他的一些居民都购买了一款本金翻倍增长、高收益的产品。凌某瞒着家人把一半的存款都转账到了该理财经理推荐的理财平台想要大赚一笔,每个月凌某都能收到一笔利息,凌某很是开心,在理财经理的劝说下,凌某又追加了一笔钱进去,把家里所有的存款都用来投资了,但这次追加转账后,凌某再也没有见过该理财经理,也没有收到利息,最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14年1月,客户杨某为儿子向某购买一份年金险,2023年1月,向某在保险公司柜面办理领取满期保险金业务,但系统查询到向某的证件类型是户口簿、母亲杨某的证件有效期已过期,无法办理该业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并协助客户办理投、被保险人证件信息的变更,重新为客户办理了领取满期保险金业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状况及交易情况,发生以下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时更新或者补充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资料,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禁止银行卡租借、非法买卖
部分群众认为银行卡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现在开立银行账户手续较为繁琐,便把自己的卡租借给亲朋好友,殊不知这样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李某和赵某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赵某以每张银行卡500元的价格想要租借李某的多张银行卡,李某觉得自己的银行卡放着也是放着,不如租给赵某还可以赚点钱。2019年李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需要接受相关的经济处罚才知道原来赵某租借了他的卡用来转移和提取电信诈骗的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警惕不良贷款中介的新型套路
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贷款机构,看起来为急需用钱的人群提供了便利,实际上也暗藏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唐某和薛某是朋友,薛某在2019年3月的时候想投资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想到贷款,但去了很多银行,都说他的征信有问题,不给薛某贷款。有天,薛某接到一家贷款公司的电话,说可以想办法为他办理贷款,薛某很是兴奋,贷款公司建议的办法便是让薛某找个贷款资质好的担保人,于是薛某找来了好朋友唐某为他担保,最后成功贷了款。过了一年,唐某接到催收电话才知道贷款的人其实是自己,不是薛某。
本案中该贷款公司就是采用了AB贷,即客户A自身资质不符合条件,无法通过贷款审批,贷款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的截图告知客户A因其风险系数高,需增加担保人,极力说服A寻找资质较好的客户B为其担保,在实际贷款办理中,贷款公司并未给客户A办理贷款,而是使用客户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借款人实际是B,但贷款资金却由A使用。
担保有风险,不要随意给人担保,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慎重对待合同、授权书等法律文书的签署,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授权范围,不随意签字,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