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种职业卫生虚假或失实报告情形 “对号入座”,重庆疾控最新解读-华龙网
16种职业卫生虚假或失实报告情形 “对号入座”,重庆疾控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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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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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重庆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正式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适用具体情形的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职业卫生问题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职业病防治的关键支撑力量,关系企业可持续发展及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然而,近年来,个别机构存在数据造假、报告失实、程序违规等行为,严重削弱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公信力,甚至导致职业病风险被低估或忽视,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同时,着力推动“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聚焦于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打击虚假报告,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背景下,重庆市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质量控制中心联合国家及省内外行业专家、卫生健康执法、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总结既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监测实施过程、执法案例和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多次反复研讨、征求相关单位及机构意见,起草并制定《共识》。该共识通过细化虚假或失实报告的认定标准、强化技术过程真实性,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及问题线索快速、精准认定提供依据,助力“放管服”改革目标落地,既释放市场活力,又守住执业底线,通过标准化判定准则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为机构自查自纠提供“一把尺子”,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化发展,切实筑牢职业健康防线。

二、适用范围

《共识》适用于在渝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所有机构。

三、“虚假或失实”五大类16种具体情形

(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涉嫌虚假或失实情形。

1.未能提供开展现场调查的证明材料。如无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无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的交 通和/或住宿证明材料(如需要);无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人员与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如有用人单位名称的企业门口、前台等)位置前拍摄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2.现场调查的人员、时间与实际严重不符。如现场调查记录中无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现场调查的达到考核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记录中出现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地方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人员与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的影像资料所记录的时间、人员与实际不符或提供伪造的现场调查影像;现场调查日期与出入厂登记或监控记录的实际日期不一致等。

3.现场调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如现场调查记录中原 辅材料、源项分析(如有)、劳动者数量及工作班制、生产工艺及环节、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工种、防护设施等信息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遗漏高风险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岗位。

(二)现场采样/测量涉嫌虚假或失实情形。

4.未能提供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的证明材料。如无现场采样/测量原始记录;无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测量技术人 员赴现场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的交通和/或住宿证明材料(如 需要);无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测量技术人员与用人单 位陪同人员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前(如有用人单位名称的 企业门口、前台等)及现场采样/测量时拍摄的影像资料( 用人单位生产场所不允许拍照的,需提供盖有用人单位公章 的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采样/测量的人员、时间与实际严重不符。如现 场采样/测量原始记录中无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现场采样/测量 的达到考核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采样/测量记录中出 现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地方开展技术服务活 动;现场采样/测量原始记录中的时间与出入厂登记或监控记录出入厂时间严重不符;提供的影像资料所记录的时间、人员、场所与实际不符或提供伪造的现场采样/测量影像资料等 。

6.现场采样/测量设备及使用与实际严重不符。如伪造现 场采样/测量设备,不能提供在原始记录上所写的现场采样/ 测量设备(有证据证明设备外送检定/校准或已报废处理的 除外);现场采样/测量设备超过检定/校准期或在检定/校准 期内出现在采样/测量原始记录或设备使用记录中;现场采 样/测量原始记录中出现同一采样/测量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出 现在不同采样/测量地点;采样/测量地点、时间间隔与现场 实际情况等不相符、不合理;采样/测量设备使用记录内容与 实际不匹配;现场采样/测量数据与相应设备的流量范围、检 测精度或设备性能等实际不符等。

7.现场采样/测量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未在 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采样/测量或将采样/测量设 备放置于非工作地点或非接害人员身上进行现场采样/测量等 导致测量/检测结果与实际强度(或浓度)严重不符;未检 测高风险岗位、高风险有害因素;接触时间与调查不一致,显 著改变测量结果,影响结果评价判定;隐瞒现场情况,篡改 或不填写现场采样/测量关键信息(如采样/测量记录中多处不填 写设备型号及唯一性编号、岗位、工种、测点/样品编号等) 等。

(三)实验室分析涉嫌虚假或失实情形。

8.未能提供样品(包括样品空白)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样品流转记录、原始记录、谱图及仪器使 用记录、标准物质领用记录等。

9.标准/试剂与实际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无实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标准/试剂使用记录或记录的使用信息与实际不符;无相应标准物质但检测原始记录中出现相应标准物质的校准曲线配制和检测信息;标准物质与检测原始记录中标准储备液配制和校准曲线配制等检测信息不符,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复现等。

10.实验室分析设备及使用与实际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无原始记录上的使用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实验室分析设备已报废处理或在检定/校准期间仍使用;实验室检测数据与相应设备的检测能力范围、检测精度或设备性能要求不符等。

11.伪造或篡改实验室样品分析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样品重复多次进样检测,伪造或篡改成不同样品的原始检测谱图出具不同样品检测结果;没有开展滤膜和钳锅称量等样品检测直接出具无法溯源的检测结果;无现场采样/测量记录 中的样品而直接出具检测结果等。

12实验室分析图谱与实际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溯源全部样品(包括样品空白)的电子版原始检测谱图;提供的纸质版检测谱图在对应的检测设备上未能溯源到相应的电子版原始检测谱图;提供的纸质版检测图谱与对应的检测设备上的电子版原始图谱不符;通过篡改图谱检测时间,对图谱 进行不当裁剪、拼接、增强、涂除背景等,使检测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减少接触时间或增加采样体积或篡改原始检测谱图积分或篡改检测结果等改变样品结果,影响结果评价判定等 。

13.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等。

(四)技术报告内容涉嫌虚假或失实情形。

14.技术报告内容与用人单位存档的技术报告不一致。

15.技术报告中生产工艺与环节、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接害工种、接害时间、接害方式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信息与现场调查结果严重不符。

16.技术报告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现场测量或实验室检测结果严重不符。

(五)经执法部门查实,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来源:重庆市疾控中心)

责任编辑:吴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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