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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选择多样化的当下,不少务工者正投身网络主播赛道。然而,近年来,围绕主播流动引发的竞业纠纷日益频发。不少直播平台在签约时,要求主播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类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初衷本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核心资源,但现实中,部分平台将竞业协议滥用为“禁业锁链”,侵害部分主播的择业自由,妨碍其有序流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企业需在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直播行业,不少平台采取约定的方式,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不断地扩张竞业限制的人员,将普通主播也纳入竞业范围,甚至要求基层签约主播签署“全行业封杀”类条款,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适用主体范围。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平台在协议中,设定“天价违约金”,动辄数百万元,甚至超出主播实际收益。此类条款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原则,也构成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从法律价值角度看,竞业限制的本质是利益平衡,既保护企业合法商业利益,也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更应鼓励良性竞争与人才流动。若任由平台以“竞业”之名,行“禁业”之实,将导致一些主播职业发展受限,形成对人才流动的不合理阻碍,抑制行业创新活力,最终损害整个生态的健康发展。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直播行业竞业协议的合规审查,明确适用主体、期限、补偿标准与违约金上限,防止企业滥用相关条款。同时,应建立便捷的劳动争议调解与申诉机制,为被不合理竞业条款束缚的主播提供咨询求助渠道。平台自身也应树立合法用工理念,摒弃“以协议锁人”的短视行为,转而通过提升内容支持、优化分成机制、构建品牌影响力来增强主播黏性。唯有尊重法律、尊重人才,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竞业协议不应成为,压制劳动者自由的工具。在法治框架下,划清“竞业”与“禁业”的界限,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直播行业,行稳致远的制度保障。
作者:汪昌莲
编辑:曹叶 赵铁琥
审核:杨洋
监制:白永茂
华龙网两江评投稿邮箱: liangjiangping@cqne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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