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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其发布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乃至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力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231家,管理基金数量138315只,管理基金规模22.15万亿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市场人士看来,前期私募基金有关规则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专门的行政规则,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够具体细化,穿透披露等要求不足,亟需优化完善有关规则,弥补制度短板。
具体看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主要有6个方面内容:压实各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全面明确细化披露要求,强化穿透披露;强化风险揭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发挥托管、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其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系统性明确各主体信息披露责任。一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托管人应当履行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定期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三是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销售机构接受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四是明确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同时,针对私募基金运作特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全面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再如,强化穿透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主体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
据记者了解,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本和数据传输规范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要求,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任建立的桥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合规的要求,更是管理人赢得投资者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表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出台,是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里程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办法既带来了合规挑战,也提供了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任的契机。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贯彻落实私募条例,按照契合行业特点、提升规则层级的原则,加快推进监管规则制定,推进形成覆盖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各环节的层级清晰、内容完备的行政监管规则体系,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经济日报记者 马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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