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全国首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华龙网
重庆出台全国首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眼TV-华龙网 陈雨

2026-03-2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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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陈雨)3月25日,《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主任黄谷在解读《条例》时介绍,这在全国系首部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即有关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相关活动进行规范(也包括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以及报备、清理等活动)。

该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清理与评估、监督与责任等,有的制度设计具有首创性,并紧密结合地方“文件治理”工作实际,切实体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将为重庆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夯实“制度底座”提供立法支撑。

《条例》共6章41条,立足法治建设实际,将本市各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适用范围,实行“全口径”规范,也打破了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条块分割、标准不统一等症结堵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核心要素,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作出概括指引,既实现了规范对象全覆盖,又避免了适用范围泛化。

黄谷介绍,《条例》设专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针对不同的制定机关及其职权职责划分,分别规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如对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从授权制定、配套细化规定、适应改革发展等三个维度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大、监委、法院、检察院,则以“为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范履职行为,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为统一前提,确保制定权限既于法有据,又严格控制发文。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全市普遍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由市人大、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确定本系统制定主体清单,市、区县政府分别确定本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未经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无权发文”“降格发文”等现象。

《条例》还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立项研究论证制度等,并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同一层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已经作出具体规定且仍然适用的,制定机关应当避免重复规定。同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从源头上控制发文数量,防止文件重复发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责任编辑:邵煜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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