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眼TV-华龙网 张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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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记者 张佳雯)从“全国首例”到“全球首创”,重庆司法以一场跨越五年的创新实践,改写了全球陆上贸易规则。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或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首部源自中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约,首次在全球层面赋予陆运单证与海运提单同等的物权属性,破解了陆运百年“有单无权”的困境。
这一实践起点在重庆。
从2020年审结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到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典型案例库,再到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案并推动公约最终落地,重庆法院以“司法实践→国内认可→国际规则”的创新路径,完成了陆上贸易规则创新的“上半篇文章”。
陆运单证首次拥有“海运级”物权属性
《公约》的构想始于以重庆为代表的西部省市依托中欧班列开展陆上贸易的实践探索,核心规则源于重庆法院审理的首例“铁路提单案”。
在该案中,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汽车在国内销售。其与中外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境外接货时签发的铁路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2019年6月,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德国汽车转卖给了孚骐公司,双方在合同里写下了非常关键的条款: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进口汽车经中欧班列运抵重庆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孚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货物所有权并交付货物。
2020年6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孚骐公司享有提单项下车辆所有权以及提取车辆的诉求。
“三步走”构建陆上贸易规则体系
该案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明确铁路提单可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裁判规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铁路提单案”之外,重庆法院在构建陆上贸易规则体系方面,还从理论研究、制度供给和国际交流三个层面进行了推进。
重庆法院牵头重庆自贸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联合十七个市级成员单位将“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列为首项重点任务,前瞻性开展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在人民日报、中国法学等报刊上发表了多篇专题文章。
同时与人行重庆营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运单融资促进重庆陆上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明确符合条件的陆运提单可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融资的有效单证。
此外,重庆法院作为中国代表团地方法院代表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此后又受邀参加联合国贸法会在重庆举办的两次国际研讨会,深入探讨国际铁路运输贸易规则构建等问题,传播中国司法实践观点,推动形成国际共识。
《公约》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多式联运“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赋予铁路/公路运单等同海运提单的物权与融资功能,破解陆运百年“有单无权”困境,实现运输单证向货物单证功能转化。
据介绍,联合国大会授权于2026年下半年在阿克拉举行公约签署仪式,根据规定,要有10个国家承认批准加入。第10个国家承认批准加入之后,180天就发生效力。
据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重庆法院将继续努力做好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实施的下半篇文章。
为保障《公约》的规定能够在国内有效落地实施,亟需建立健全国内配套规则先试先行,解决《公约》与国内法衔接存在空档、与国内实践对接存在堵点,以及协同推进机制不健全、具体规则细化不足、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强化等问题。
三项建议助推“重庆智慧”落地生根
为做好《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落地实施的“下半篇文章”,让“重庆智慧”结出的硕果真正落地生根。围绕当前《公约》落地实施亟需解决的问题,重庆多部门积极协同参与,共同研究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
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国内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贸易单证相关的行政法规,并指导重庆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立法探索,明确多式联运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为《公约》落地提供国内法支撑。
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的配套。建议商务部支持重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推动沿线地区协同联动,统一单证标准和实践路径;建议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开展可转让货物单证法律问题研究,为银行机构将其纳入合格押品范围提供制度支撑。
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司法保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总结重庆等地创新实践经验,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细化裁判规则。重庆法院正积极争取审理适用《公约》的首案,推动通道沿线省区市统一裁判规则。
从“首案”破冰到《公约》落地,从“重庆智慧”到“全球共识”,重庆法院以实际行动,让这份源自山城的法治硕果,在陆上贸易的广阔天地中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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