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惑操作?醉驾剐蹭后逃离现场,再次饮酒试图掩盖事实,法院判了!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7-25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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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着侥幸酒驾上路

发生事故后

居然“反向操作”想要洗白酒驾

自以为能瞒天过海

实则纯属掩耳盗铃

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

仍辩称自己驾车时未饮酒

某天凌晨,许某饮酒后,应朋友孙某邀约,驾驶小型轿车到某地吃夜宵。途中,许某驾驶的车辆与温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剐蹭。温某当场报警,并指出许某涉嫌酒后驾车。

民警到达现场后,温某上前与民警交谈。趁此间隙,许某翻越护栏离开现场。民警在调查期间多次拨打许某电话,许某均未接听。后许某进入烧烤店吃夜宵,与孙某等聊天承认其在家喝酒后出来,并在烧烤店内故意饮酒。当日2时许,民警在烧烤店将许某抓获,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mg/100ml,已属于醉酒驾驶。该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依法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某辩称,他并未酒驾,血液中的酒精系在烧烤店时所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从家中出发前有饮酒行为,其主观上也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饮酒的故意。

法院: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为逃避检查二次饮酒应从重处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其作为事故当事人本应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由交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但交警到达现场后,许某却翻越护栏趁机离开现场,前往烧烤店饮酒。该行为表明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具有逃离现场、规避检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其次,许某在与事故相对方争执、接受他人询问以及在烧烤店饮酒时,均陈述自身系醉酒后驾车出行。该陈述与在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公共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第三,许某在酒精测试前再次饮酒,其目的系掩盖醉酒驾车的状态,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许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而再次故意饮酒,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远超醉酒驾驶标准,且其曾因醉酒驾车被相对不起诉,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嫌疑人在检测前故意饮酒

可据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认定醉酒

发生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能否让醉驾事实变得“说不清、道不明”?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许某在发生事故前已饮酒驾车。许某在明知事故相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未履行配合调查义务,反而在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后,选择逃离现场,拒接民警电话并在后续调查期间故意于烧烤店内饮酒,其行为具有明显规避检查以及掩盖驾车时酒精含量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导致血液酒精含量无法区分驾驶时与检查时的状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构成要件,应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许某妄图靠事后饮酒混淆事实,扰乱侦查,规避法律的“小聪明”,终究徒劳。

责任编辑:赵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