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细化专项监督重点领域
第1眼TV-华龙网 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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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陈雨)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22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2月1日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
市司法局局长种及灵介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适配改革滞后、刚性约束偏弱、数字化监督机制缺失等短板,有必要予以修订。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列为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按照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起草工作,按照立法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75条,采纳121条,对未采纳意见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北京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6年9月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33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确监督体制。主要包括: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实施监督工作,规定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
细化监督范围。比如,规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等进行监督;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落实执法主体责任等进行监督;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以及利用数字应用、电子技术执法等进行监督。
完善监督方式。如,明确日常监督中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案卷评查、质效评议、数据监督与智能预警;规定重点监督的问题线索收集与研判、挂牌督办与提级办理等闭环处置流程;细化专项监督的启动条件、报批程序、重点领域。
强化结果应用。主要包括: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提示函、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规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督查等贯通协同;规定将监督结果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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