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铁路提单撬动国际规则变革 重庆法院司法实践支撑《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签约落地
第1眼TV-华龙网 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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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冯珊)当地时间10月26日,《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签约仪式在加纳首都阿克拉举行,中国、加纳等2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约国。这份由中国发起、植根重庆陆上贸易探索的国际商事规则,填补了全球运输单证领域的制度空白。
公约的构想始于以重庆为代表的西部省市依托中欧班列开展陆上贸易的实践探索,而公约核心规则的源头,正是重庆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重庆也因此成为这项国际公约的实践策源地。
一张提单引出司法突破 厘清陆运货权难题
长久以来,海运提单兼具运输凭证与物权凭证双重属性,可流转、可融资、可质押,但铁路、公路、航空运单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仅作为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不具备“持单即持货”效力。陆路运输货物很难凭单证开展交易与融资,内陆地区、陆路通道上的外贸中小企业,长期承受这套规则带来的隐性成本,制约着内陆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
依托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庆率先开展陆上贸易 “一单制” 探索,市场主体尝试用铁路提单实现货权流转,却遭遇法律依据不足的难题。
一场商事纠纷案撬动全球贸易单证制度变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案中,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汽车在国内销售。其与中外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境外接货时签发的铁路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2019年6月,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德国汽车转卖给了孚骐公司,双方在合同里写下了非常关键的条款: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进口汽车经中欧班列运抵重庆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孚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货物所有权并交付货物。
2020年6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孚骐公司享有提单项下车辆所有权以及提取车辆的诉求。
这一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明确铁路提单可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裁判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对铁路提单的可转让性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也为《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重庆实践走向世界 陆上贸易新规则写入联合国公约
该负责人介绍,重庆法院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引领陆上贸易规则创新,以司法实践助力《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在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为国际贸易制度创新贡献中国方案、重庆智慧。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首部源于我国司法实践,并由我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国际公约,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实现了运输单证向货物单证的功能转化,将极大地推动运输单证贸易融资的多元化和便利化,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持续深耕 构建内陆商事司法保障体系
不止个案裁判,在构建陆上贸易规则体系方面,重庆法院持续发力,不断进行尝试和探索,牵头重庆自贸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联合十七个市级成员单位将“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列为首项重点任务。与人行重庆营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运单融资促进重庆陆上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明确符合条件的陆运提单可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融资的有效单证。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针对性解决多式联运提单凭单提货、交易融资的政策衔接问题,为“一单制”改革提供全链条政策支持。
优化专业审判布局,整合涉外与交通运输审判职能,实现全市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及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2025年4月成立重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全市中院层级涉外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重庆法院不断拓宽多元解纷渠道,深化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与中国贸仲、重庆仲裁委等机构构建“诉仲”衔接工作机制。在果园港、团结村等地打造司法服务站点平台,构建与内陆开放综合枢纽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机制,助推构建现代化集疏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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