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万元娶的越南新娘竟是“有夫之妇”,男子与其共同生活后发现女方结婚只为收彩礼,找介绍人退费但无法达成一致后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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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娘靠谱省心”“很快就能登记过日子”……面对成家心切的大龄单身男子,有人抛出诱人说辞,做起跨国相亲的“牵线生意”。但跨越国境的相亲美梦,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肖港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王某因平日工作繁忙,迟迟未婚,家人为此十分焦虑。2024年,王某父母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自称可以介绍越南女性缔结婚姻的涂某。涂某不断鼓吹跨国相亲渠道,催促王某尽快办理护照、签证,前往越南相亲。王某按要求办好出入境手续,于2024年8月赶赴越南。其间,涂某以中介费、彩礼、差旅费等多项名义收款,王某陆续向指定人员转账合计20万元。短暂见面相亲后,按照涂某的安排,王某迅速和这名越南女子登记结婚。
共同生活后王某才发现,女方在越南竟然有丈夫和孩子,女方答应结婚只为收取彩礼,拿到钱款后便打算返回越南,根本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
王某要求涂某退还费用,涂某却声称钱款已全部用于支付越南中介机构及新娘彩礼等,并承诺再为王某介绍其他越南女性。几经协商,涂某退还王某9万元,但王某主张应再退10万元,双方就剩余款项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明确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载明:“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本案中,涂某有偿介绍跨国婚姻,双方形成的中介合同,违反上述文件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王某与女方从相亲见面到登记结婚仅一个月左右,双方缺乏真实情感沟通,全程伴随大额金钱交付,本质上将婚姻商品化,与婚姻自由的法律精神相悖,案涉中介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涂某非法从事涉外婚介牟利,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跨国婚介存在风险仍主动参与,自身负有次要过错,承担30%责任。
结合总款项、前期退款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涂某再向王某返还7万元。
法官提醒,爱情不分国界,但跨国婚恋绝不能花钱找中介“打包介绍”。如果与外籍人士自由相恋准备结婚,务必遵守两国法律规定,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婚姻状况,充分沟通了解,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切勿轻信“跨国新娘”的宣传噱头,把婚姻当成交易,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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