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8·28”房地产新政实施意见 签订认购合同依法收取定金不超过总房款5%
第1眼TV-华龙网 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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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曹妤)11月6日下午,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多部门召开“8·28”房地产新政宣贯会。会上,对11月6日公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宣贯解读,标志着重庆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市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拥军介绍,此次《实施意见》共包含6个方面、18条具体内容,坚持“底线不放松、执行留弹性”的总体基调,旨在从源头防范烂尾、延期交付及“货不对板”等风险,推动房地产业告别旧有模式,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实行“新老划断”
在途项目过渡期最长至2028年底
为防范政策“急刹车”引发市场波动,《实施意见》实行“新老划断”。对于新项目,即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若申请预售,按新确定的预售条件执行,且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
对于存量在途项目及历史遗留问题项目,重庆给予了较为宽松的过渡政策,并细分为三类:第一类,8月28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按原政策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优化后的规定执行;第二类,8月28日前已取得土地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但8月28日后才取得土地证的项目,经区县政府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可给予1年过渡期,即在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第三类,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给予2年过渡期,即在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政策执行,确保项目平稳过渡。
现房销售定金最高5%
预售资金监管更趋合理灵活
在备受关注的资金监管与购房保障方面,重庆推出了多项全国领先的举措。在现房销售定金制方面,明确了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合同,可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该比例高于北京(不超过1%)、上海、深圳、苏州(不超过3%)等地,且定金全程封闭监管,有效锁定真实购房需求。
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对在途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在满足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设置了5个资金使用节点,即:楼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留足35%、楼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后留足25%、楼栋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后留足15%、楼栋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留足5%,预售楼栋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登记证后解除监管。这样既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又适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同时,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可依规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打通“人房地钱”全链条
配套政策释放红利
除了销售端,《实施意见》还在融资、土地及审批等方面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金融端:推行项目开发主办银行制度,开发贷、自有资金及现房销售资金等纳入闭环管理。加大对现房销售及“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放款节点,分批发放贷款。
——土地端: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8月28日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其中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新出让土地实施现房销售的项目视为特殊项目,也可按规定两年内缴清且不计利息,进一步降低企业拿地门槛。
——审批端:支持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支持单位工程先行联合验收。大力推进“交房即交证”,并按现房销售备案管理要求完善相关流程。
——公积金支持:针对大家关心的按揭贷款发放节点问题,重庆争取到了政策过渡期。对2026年8月28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可按原规定执行。
会上,市住建委市场处处长汤雁冰对《实施意见》作简要通报解读。他表示,市场处已同步制定商品房预售工作提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通知等配套材料,重点围绕新老划断项目分类认定、预售许可办理流程、预售资金监管节点、现房销售定金监管等操作事项作了说明,下一步将做好政策答疑和业务指导,确保《实施意见》平稳落地、服务市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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