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哪种合同无效? 西政“民法典百人宣讲团”开启外地宣讲 首站走进成都
本报成都电(记者 李星婷 解小溪)6月29日,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中国民法成长论坛——民法典之名家解读”在成都金牛区举行。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百人宣讲团”的孙鹏、侯国跃、黄忠等3名教授,为四川省部分法学界、企事业机关单位的200余名代表,解读了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部分相较以前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创新之处。这是宣讲团开启的首次外地宣讲。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百人宣讲团”外地宣讲首战走进成都。(解小溪摄)
双2/3的决议比例被降低 提高业主自治权
孙鹏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物权编课题组成员。他为大家讲述了民法典物权编的创新与运用。
首先,孙鹏告诉大家,相比此前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优化了小区业主自治。以前,动用业主大修基金是很困难的事。重大事件需要2/3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业主居住面积占小区总面积的2/3投票通过(即双2/3),这基本不能实现。民法典降低了业主大会议决事项所需表决人数的数量,重大事件只需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就可以。民法典第178条还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从重大事件调整为一般事件,一般事件只需1/3少数业主通过即可。

“过高的议决比例会阻挡业主自治。”孙鹏还举例,民法典在第281条还规定,当一部分公共设施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威胁到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可使用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这充分维护了业主的整体利益。
孙鹏还特别提醒,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规定了全新的居住权。比如,做保姆的李四照顾了张三很多年,张三就在遗嘱中表明李四有在自己房产中的永久居住权,那么张三的房产无论是被继承或被子女卖掉,保姆都享有居住权。但这个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就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此外还有有偿设立的房屋居住权,民法典368条规定,房产所有者可以将房子低价卖出,以此交换有偿的居住权,这是保障以房养老的另一种模式。
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课题组成员侯国跃为大家讲解了合同编的创新之处。他告诉大家,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2018年全国有关合同的裁判文书就达472万份左右;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约50%为合同纠纷。

侯国跃提醒,合同纠纷是民商纠纷的主要类型,会议纪要、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也可能构成合同,很多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可能引发合同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此外,如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预约合同,也具备合同效力,违反之后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这一点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很有争议。相比《合同法》,民法典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违约等5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80条还补充新增规定,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权利义务合同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比如曾有著名的新宇公司状告冯玉梅案。冯玉梅是租赁新宇公司的一个小商户。因经营不善,新宇公司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冯玉梅不同意,要求公司以600万买回其以36万购买的店铺。后来,法院判决原有合同无效,因为以分隔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在变更不可抗逆的情形下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冯玉梅的债权主张属于不公平条件下的不当得利。
“杜甫很忙”系列漫画侵权吗?
骑车去某商场购物的杜甫、在野外实战CF的杜甫……“杜甫很忙”系列漫画,侵犯了杜甫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吗?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忠为此专门进行了专门的讲解。
黄忠告诉大家,自然人与组织都享有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内容丰富,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被限定为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种。比如有的运营商为了推销自己代理的产品,编造诋毁另一公司的谎言,这一行为就涉嫌侵害了另一公司的名誉权。
民法典1032、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收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单位不能随意处置应聘者的资料,我们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也不能侵扰邻居的隐私。
黄忠告诉大家,曾有教育培训公司向某单位购买考生及家长信息,群发广告短信扩大生源。后来因不满考生信息不实,潜在客户比例少而发生诉讼。“这实质上是侵犯了考生的隐私权,因此两家单位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不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反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位教授的讲解结束后,大家纷纷感叹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了民法典。“成都很多律所的律师都毕业于西政。”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成都市律师协会金牛分会副会长刘山川表示,本次论坛可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也进一步促使大家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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