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⑤

2024-08-26 14:28:43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讯(通讯员 周麟畅)物业,作为社区生活的基础与核心环节,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管理水平的优劣,直接牵动着民生的大局,关乎着每一位居民的生活品质与幸福感。但我们身边存在有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差、管理不到位、遇事不作为、收费不透明等现象,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时,也需要注意维护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来看一件涉及物业服务监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

某地制定了《xx区物业服务星级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中规定:“对物业项目维持一星一年以上的,将通告物业项目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不得在北碚区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出如此规定呢?

该文件对物业项目维持一星一年以上的物业企业作出了不得在该区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处罚性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性规定只有一处,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物业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才能对物业企业作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而该文件对物业项目维持一星一年以上的物业企业,给予不得在本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限制,且无时间期限,违背了上位法规定,不当减损了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故不合法。

责任编辑:刘思利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