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家】张智勇:装X可以,刀请拿稳;防卫可以,练好武功

2018-08-30 10:56:16 听新闻

笔者一直在想,如果当时我是“电动车男”碰到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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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着宝马,我有纹身,我带着大金链子,我兄弟遍布全省。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都是路,喝了酒开车就像在跑酷。

从来只有车让我,没有我让车。

今天拿刀砍,下次见哥绕道转,可惜今天酒喝多,手没拿稳刀已落……

8月27日晚,昆山发生了一件命案。

网上也流传出这一段“宝马男”被反杀的视频。

事件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在路口,宝马车欲让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让道。

结果,电动车不让,宝马车不退。

在前车都驶离的情况下,宝马车先后下来三人与“电动车男”进行理论。

被害人是第三个下车的,明显可以看出这位“宝马男”情绪十分激动,下车便是对“电动车男”拳打脚踢。

在一阵缠斗之后,“宝马男”回到车上拿出了一把刀,砍向“电动车男”。

出人意料的是,砍刀不慎从“宝马男”手中掉落,“电动车男”眼疾手快之下抢得砍刀。

抢到砍刀之后,“电动车男”一刀一刀砍向“宝马男”,完成“华丽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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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根据朋友圈流传出的消息。死去的宝马车司机当时是酒驾、压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从朋友圈里的图片来看,这个死去的男子上半身全是纹身、日常佩戴大粗链子,结合事发当晚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全符合公安机关前阵子发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的头两条: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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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网友们纷纷支持“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理应无罪。

那么“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呢?还是防卫过当呢?且看笔者分解……

首先,大家跟着笔者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正当防卫的。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4、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接着,落实到本案来看,结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来论证电动车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宝马男”持刀砍向“电动车男”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关于第一个起因条件本案是完全符合的。

时间条件

从“宝马男”持刀砍“电动车男”到二人争抢掉落在地的砍刀这个过程,显然不法侵害都是持续进行的。但是,“电动车男”持刀反杀“宝马男”这个时间节点是否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呢?从视频来看,“电动车男”在抢得砍刀后于“宝马男”摔倒之时往其腹部重重地砍了一刀,之后“宝马男”开始逃跑,笔者认为,“宝马男”逃跑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结束,只是在“电动车男”抢到砍刀之后在局面上占到了“上风”,并没有解除不法侵害的威胁,在“宝马男”逃跑到其车上之后极有可能有下一步的报复行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的考虑“宝马男”逃跑了,就认为没有任何危险的可能。

主观条件

“电动车男”从刚开始的被三人推搡、殴打到被“宝马男”拿砍刀砍,以一个看视频的旁观者角度都可以感受到“宝马男”要砍死“电动车男”,他能做的除了逃跑就是反抗,但是他都意识到“宝马男”要伤害他的时候,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就逃跑,而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被砍几刀的情况下,与“宝马男”拼命争抢掉落在地的砍刀,除此之外他别无选择。当然,目前尚不可知“电动车男”的供述,但就客观情况而言,笔者认为,“电动车男”具有防卫意识应当是毫无疑问的。

对象条件

在“电动车男”抢到刀之后并未迁怒于他人,仅仅针对侵害人“宝马男”进行了防卫措施,视频画面也显示得非常清楚。

限度条件

有的网友认为,在“宝马男”腹部被砍伤往车的方向逃窜的时候“电动车男”仍然持刀追砍,是防卫过当。

还有网友认为,“电动车男”将“宝马男”砍跑之后,并不知晓“宝马男”的身体状况和逃跑意图,万一“宝马男”又回车上掏出一把枪呢?

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事实上“电动车男”在本案中作为一个弱者,面对持刀砍杀的生命威胁,法律并不能奢求其理性地判断“宝马男”逃跑行为的性质,且当时“宝马男”被砍伤后依旧具有行为能力,往宝马车方向跑的行为不能排除“宝马男“有可能采取驾车撞人等进一步侵害行为的可能性(毕竟能从车上掏出刀,谁知道还有没有其他更具有杀伤力的东西)。在此基础上,法律不应苛责被不法侵害人超过常理的“克制”自己的“自救行为”,而使自己重新回到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环境之下。如果“电动车男”在看到“宝马男”逃跑之后就停手,那么,他迎来的很有可能不是息事宁人,而是“宝马男”更加强烈的报复措施。故,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并不是防卫过当。

最后,笔者认为,即使司法认定“电动车男”的防卫行为超越了合理限度,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为本案中“电动车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无限防卫!所谓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理所当然,“电动车男”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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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对本案的结果仍然不敢抱太大希望,所有人都知道中国司法关于正当防卫认定是非常苛刻的。

笔者一直在想,如果我是“电动车男”遇到这个情况该怎么做?

我是一个法律人,在那个情形之下,我会不会记得法律上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严格遵守这五个条件?我会不会适时停手,以防防卫过当?我会不会注意不砍致命伤,严格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肯定会去学点绝世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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