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⑥-华龙网

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⑥

2024-10-18 11:29:34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讯(通讯员 周麟畅)广场舞是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文化体育活动,近年来,广场舞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展示群众良好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广场舞活动场地欠缺、噪声扰民、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相关单位在依法对广场舞活动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违法增加公民的义务。今天,我们来看一件涉及规范广场舞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

案例类别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案例内容

某地制定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告》,该文件中规定“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遵守如下规定:广场舞健身活动团队或组织者应就活动区域、规模、安全措施等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出如此规定呢?

案例评析

广场舞是居民自发地以健身为目的在广场、院坝等开敞空间上进行的舞蹈,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适用的对象。目前,国家层面主要是《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对广场舞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中指出“体育部门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团队进行摸底,鼓励其在县级体育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场舞健身团队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指导、支持各地广场舞健身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广场舞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可见,对广场舞团队的管理主要是鼓励其在体育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本案例中,该文件要求“广场舞健身活动团队或组织者应就活动区域、规模、安全措施等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缺乏相关依据,而且涉嫌创设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了公民、其他组织的义务,故不合法。

责任编辑:刘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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