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⑦-华龙网

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⑦

2024-11-28 15:14:58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第1眼TV-华龙网讯(通讯员 李婷婷)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是否违法设立行政处罚等事项是审查的重点之一。今天,我们来看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处罚事项的案例。

【案例类别】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案例内容】

某地制定了《xx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该文件中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区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出如此规定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条款规定了“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本案例中,对于该文件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情形,上级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该文件要求对此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该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故不合法。

最后,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种类中新增了“通报批评”,至今仍有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违反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予以通报批评,相关部门应当注意不能再随意通过“红头文件”设置对行政相对人的通报批评;实施通报批评,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责任编辑:刘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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