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首次血检达164.0mg/100ml成醉驾,二次结果为16.4mg/100ml,警方:录入错误,已处理相关人员-华龙网

男子车祸身亡首次血检达164.0mg/100ml成醉驾,二次结果为16.4mg/100ml,警方:录入错误,已处理相关人员

2025-05-15 21:24:57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李贤诚

因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在报告结论中错输入小数点位置,遭遇车祸身亡的六旬男子险被定为醉驾。

5月14日,山东省平邑县村民王先生向极目新闻热线(027-86777777)反映,2023年9月29日,他父亲王某迎骑电动车在国道上不幸遭遇车祸,后不治身亡。临沂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首份鉴定报告,称其父亲尸血中检出乙醇(注:俗称“酒精”)成分,含量为164.0mg/100ml,属于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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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临沂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首次鉴定结果,右图为第二次鉴定结果(图源:受访者)

因父亲平时不喝酒,王先生及亲属对该结果生疑,在平邑县交警部门人员的陪同下,他们将样本送至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复检,结果显示并未检出乙醇。王先生提供的2023年11月10日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王某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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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图源:受访者)

王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临沂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向他解释,工作人员当时录入结果时错输入小数点位置,乙醇成分含量应为16.4mg/100ml,并据此出具了第二份报告。

极目新闻记者对比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发现,前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的报告显示,王先生父亲王某迎的尸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0mg/100mL。后一份2023年11月17日出具的报告称,王某迎尸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并备注前一份检验报告作废。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鉴定人均一致。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王某迎不构成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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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图源:受访者)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2023年9月29日16时50分,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8公里800米平邑县铜石镇某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的王先生父亲王某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彭某某与王某迎负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中并无王某迎涉酒驾、醉驾结论。

此外,王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起交通事故,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对方司机彭某某最终需赔偿近59万元,但时至今日,他们未收到这笔赔偿款,彭某某也一直见不到人。5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拨打了王先生提供的司机彭某某手机号,但接电话人员表示,这个手机号是他上个月刚刚办理,自己并非彭某某。

首次血检结果达到醉驾,二次检测不构成酒驾,在异地检测甚至无酒精成分,为何会出现这样大的差距?

15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了临沂市警方,工作人员回应称,鉴定结果不一致,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已及时纠正并下达二次鉴定报告。并根据修正后的鉴定结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已对相关检验鉴定人员作出处理,并进一步加强核查整改工作,强化关键环节质量质控,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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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图源:受访者)

上述警方工作人员介绍,2024年6月20日,该事故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完毕:扣除交强险死亡项下赔偿限额185200元,剩余损失1179875.75元,由彭某某按50%的比例赔偿589937.88元,但彭某某始终未赔偿到位。

目前平邑县人民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平邑交警大队已协调有关方推进赔偿款执行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对其家庭予以救助,尽最大努力帮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责任编辑:杜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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