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莺花巷幼儿园傅尉峰:在法理与童心之间——一名幼教工作者的时代答卷-华龙网

江北区莺花巷幼儿园傅尉峰:在法理与童心之间——一名幼教工作者的时代答卷

2025-05-16 15:53:26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轨道。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该法不仅为学前教育确立了"儿童优先、科学保教、公平普惠"的核心理念,更对我们的专业素养提出了系统性要求。立足法律精神与教育实践,我将从以下深化职业自觉:

一、以法为纲,修身立德,做师德建设的践行者

《学前教育法》第十四条对教师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幼儿”。这一规定,既是对近年来个别幼教从业者师德失范现象的有力纠偏,更是为全体教师敲响了坚守职业底线的警钟。作为与幼儿朝夕相处的“第一任导师”,幼儿教师的道德修养直接影响着幼儿价值观的萌芽——当幼儿因打翻饭碗而惊慌时,是厉声呵责还是耐心引导?当家长以“特殊关照”为名赠送礼品时,是坦然接受还是坚守原则?这些看似微小的选择,正是师德践行的试金石。

记得在一次区域活动中,班上的幼儿因争抢玩具发生冲突,教师并未简单说教,而是蹲下身来引导双方表达感受:“你刚才是不是很想玩那个积木?我们可以轮流使用吗?”这种基于尊重的教育方式,正是法律所倡导的“人格尊严保护”在日常保教中的具象化。对照《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我们更应将师德要求融入细节:在生活照料中做到“俯身倾听”,在教育指导中杜绝“体罚变相体罚”,在家园沟通中坚守“廉洁从教”。

二、以法护苗,循规润心,做儿童权益的守护者

“儿童优先”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精髓。《学前教育法》第五条确立的“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原则,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尊重幼儿学习方式”的要求形成育人双轨。在第二十二条“禁止小学化”的刚性约束下,我们重构保教逻辑:将“知识传授”转化为“经验建构”,让“被动输入”转向“主动探究”。这种转变需要教师具备双重解码能力——既要精准把握法律设定的教育边界,又要灵活运用《指南》提供的发展坐标系。

实践中,我们以法律为盾牌抵御教育异化。当家长群体出现"拼音焦虑"时,教师团队系统梳理法律第二十二条与《指南》各领域目标,设计"游戏化学习观察量表"。通过记录幼儿在"超市角色游戏"中的货币换算、在"积木搭建"中的空间推理,用可视化证据阐释“直接经验”的建构价值。这种基于法律精神的专业对话,既化解了家园观念冲突,更守护了幼儿的游戏权利。

三、以法促研,深耕专业,做质量提升的开拓者

《学前教育法》第四章构建了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对“科学保教能力”提出明确要求。这意味着,新时代幼师不能仅满足于“看护者”角色,更要成为幼儿发展的“观察者”“支持者”“引导者”。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反应”的要求,建立了“每日观察记录制度”:通过记录幼儿在建构区的合作策略、在阅读区的情感共鸣点、在美工区的创意表达,精准把握其发展需求。

专业能力的提升,更体现在对教育契机的敏锐捕捉。当小班幼儿在进餐环节普遍存在挑食现象时,我们没有简单说教,而是依据《指南》中“良好饮食习惯培养”目标,设计“食物王国探险”系列活动:通过认识食材、参与种植、自主分餐等体验,让幼儿在亲身体验中理解“不挑食”的意义。这种“生活即教育”的实践,正是法律所倡导的“保教结合”原则的生动诠释。

四、以法为尺,丈量教育的温度与深度

《学前教育法》于我们而言,不是高悬的法条,而是融入日常的教育哲学。它提醒我们:守法,是将“尊重幼儿人格”转化为蹲下身子的平等对话,是拒绝“小学化”教学的坚定守护,是在专业成长中永不停歇的自我超越。

未来,面对“低生育率”带来的教育需求变化、“融合教育”对专业能力的更高要求,我们将继续以法律为镜,照见教育实践中的不足:是否真正做到了“每个幼儿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否在保教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幼儿的学习方式与特点”?这些追问,将伴随我们在幼教路上不断前行。

作为青年教师,我有幸站在学前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节点上,既肩负着“守护童年”的神圣使命,也面临着“在变革中重塑专业”的时代考验。我愿以法律为舟,以爱为桨,在守护童年的航程中,既守住“不得虐待幼儿”的底线,更追寻“科学保教”的高线,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迈出人生第一步的稳健与从容。这,便是我对《学前教育法》最质朴的回应,也是对“幼有优育”最坚定的承诺。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莺花巷幼儿园 傅尉峰)

责任编辑:何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