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11-28 16:22:12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第1眼TV-华龙网讯(记者 唐雨)11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对《条例》进行解读。
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李媛介绍,推动地方金融立法有三个“迫切需要”。首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还是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系
李媛介绍,《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就是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
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条例》将“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兜底性规定,增强适用性。
此外,《条例》还构建了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处机制,以及央地衔接的金融监管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
严禁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长久发展,条例重点作了三个方面对规定:
——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报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同时,《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业务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划出经营红线、底线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即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同时,《条例》明确报告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等文件资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等义务。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
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
李媛介绍,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是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国家赋予重庆的重大使命,《条例》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以专章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金融组织体系培育,规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
二是加强金融市场体系构建,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投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支持开展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支持保险业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开展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等。
三是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推进供应链金融和贸易融资创新发展。
四是加强金融创新体系构建,规定支持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五是加强内陆金融开放体系建设,强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化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推动落实金融先行先试政策,推广和拓展跨境金融应用场景,推动境内外资本要素有序流动。
六是加快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明确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依法查处恶意逃废债务、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保护金融债权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茜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