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到朋友家喝酒后坠楼身亡 3名共饮者被判承担10%责任赔偿16万余元-华龙网

应邀到朋友家喝酒后坠楼身亡 3名共饮者被判承担10%责任赔偿16万余元

2026-03-24 20:20:36 来源: 红星新闻

去年3月,张某与另外三名朋友在外吃饭后,其中一人邝某提出让大家到自己家喝酒,随后四人到邝某家喝白酒,在此过程中张某坠楼身亡,留下四个未成年的孩子。

张某的家属随后将三名共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自己承担90%责任,三名朋友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张某家属共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偏颇,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月19日,张某与另外三个朋友在一家饺子馆内聚餐后,其中一人邝某提议饮酒,随后四人共同前往邝某租住处,饮用邝某房中自备的白酒。

次日凌晨3时,张某坠楼身亡,据警方的接处警登记表显示,事发后邝某报警称“我们朋友喝多了,没看住,跳楼了,请求出警。”后经青海省共和县公安局侦查,本案无刑事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的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以及过量饮酒引起的后果具有较之他人更加充分的认知,且死者家属陈述张某平时不饮酒。因此,其在明知自己不宜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使其自陷危险状态,进而导致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以90%的责任为宜。

法院认为,共同聚餐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之人及组织者应当尽到相互提醒义务,及时劝阻他人过量饮酒,且组织者有义务确保参与者不因过量饮酒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案中另外三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劝阻、注意和照顾义务,对张某过量饮酒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另外三名朋友共赔偿死者张某的家属16万余元,其中组织饮酒的邝某承担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张某家属认为,另外三人与张某共同饮酒至凌晨,因饮酒过量导致其意识模糊,引发坠楼,过量饮酒与张某坠楼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邝某辩称,死者张某系自己的同乡好友,且之前在一起喝过酒,并不存在张某家属所说的“不喝酒”或“酒后异常”的行为,且在饮酒过程中,另外三人曾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劝阻,为此张某还数落邝某并摔碎了桌子上的物品,并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所清醒的认识,其明知酒精的危害性却不予控制,故发生死亡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这四人,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在共同饮酒后,已使张某处于一种相对饮酒前不利的境地,因此,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四人产生彼此之间的信赖利益,基于先前饮酒行为各饮酒人互相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但另外三人在共同饮酒后对张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在知晓张某已经醉酒、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下,仅仅口头劝说让其休息,未积极留意、关注张某的去向,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虽张某坠楼致死,但与先前的饮酒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饮酒本是社交中传递情谊的一种方式,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其本身不存在违法性,不宜对同饮人苛以过高要求,否则将会限制情谊行为的发生,对正常社会交往规则造成影响。法院对张某的酒后意外坠亡,深感惋惜。但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存在风险隐患,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由另外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偏颇,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责任编辑:张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