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珍稀、濒危树种等被纳入保护范围
2026-03-27 14:17:19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陈雨)种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安全。《重庆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3月25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四条,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为主线,重点从种业管理体制,主要农作物和林木良种的审定、备案、引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监督管理,以及育种创新激励等方面进行规范。
珍稀、濒危树种和古树名木等被纳入保护范围
为规范种质资源基础管理,《条例》要求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和利用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完善分类分级保护措施,定期公布相关目录与信息;建立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监测,对珍稀、濒危和地方品种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
《条例》明确可以建立市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将本市特色种质资源,珍稀、濒危树种和古树名木,主要乡土树种、优势产业树种等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纳入保护范围;明确区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责任,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在建立健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因科研、育种需要的,可以申请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并与申请者签订协议;从境外引进或者携带种质资源入境、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以及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明确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培育突破性新品种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条例》要求市、区两级政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业企业等开展种业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市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推动研究成果等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推动育种创新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育种创新的支持,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质量监测、技术推广等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介。
《条例》还明确,建立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转让、股权激励、赋权入股等方式开展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共享利用;培育突破性新品种、育种成果的推广面积和推广效益等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业绩突出的,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规范品种全周期管理严把品种准入关口
《条例》明确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审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推广前应完成登记;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
《条例》还规定,逐一明确撤销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和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情形,并由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明确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应当优先使用林木良种,良种不足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或者优势产业树种。
责任编辑:邵煜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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