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设计生成作品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扬州中院:生成内容不能体现独创性贡献不构成作品
2026-04-01 11:36:12 来源: 法治日报
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武雪宝 张瑾瑶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工作被人们交由AI来完成,一些需要创作产出的工作也被交由AI“全权负责”,但AI生成的作品受法律保护吗?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AI创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人万某全部诉讼请求,明确了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AI设计的玩偶被“侵权”
万某是一名“90后”艺术设计师,常年负责自家玩偶加工厂的新品造型设计,在技术的更新迭代下,AI软件成为万某日常设计玩偶造型的“秘密武器”。
2024年恰逢蛇年,万某以蛇年为主题,依托AI软件设计完成一款卡通蛇造型玩偶的平面图片,随后进行打样制作,并为该设计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凭借可爱的造型与细腻的质感,该毛绒玩具推向市场后,获得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
一段时间后,万某意外发现江苏扬州某公司、浙江杭州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自己设计高度相似的蛇形玩偶。万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
设计图不具有独创性
仪征法院一审审理期间查明,万某主张权利的蛇形玩偶设计图,系其通过AI软件生成,万某在创作过程中输入了“卡通蛇”“毛绒质感”“3D”等常见修饰性关键词,经多次点击刷新按钮后获得最终图片。
庭审中,万某诉称,其在获得AI生成图片后,又通过PS软件对图片细节进行了调整优化,并经过近两个月的实物打样及反复迭代,才最终制成立体玩偶。其表示,自己在整个玩偶造型的产生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智力劳动。但其始终未能提供原始手稿的真实形成时间证据,且无法再现AI生成图片的完整流程,亦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AI生成的原始图片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实质性修改。
被告之一的杭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社交平台曾另有账号在先发表过造型、配色高度相似的卡通蛇图片,万某在与该账号交流过程中曾承认其图片系AI生成,且与在先发表作品存在相似,并称自己的本意不是“洗图”。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万某利用AI软件生成图片时,输入的关键词属于抽象思想范畴,单纯点击刷新、选择图片行为不能认定为独创性智力投入,对于其主张的PS修改、实物打样调整,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综合现有证据,万某设计的蛇形玩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据此,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权利边界需严格界定
万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在AI创作中的多轮提示词调整、后期精修及平面转立体过程构成智力投入,其设计的蛇形玩偶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万某提交了AI软件操作视频、盗版玩偶销售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及市场认可度。
二审中,扬州中院指出,人工智能技术虽降低了创作门槛,但其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需以作品能否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前提。本案中,万某输入的提示词数量少,且较为常见,无法对软件输出内容形成强限定,多次刷新图片系软件自动生成过程,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于AI软件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作为软件使用者的万某无法控制生成结果,也无法再现创作流程,由此获得的生成内容不能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贡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立体玩偶的独创性,在将平面图片转化为立体玩偶时,若未超出原平面作品的基本表达,仅进行材质、尺寸等简单调整,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新作品。万某主张的实物打样迭代,并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其作品的市场销量也不能作为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据此,扬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如今,人工智能(AI)技术以突破性力量释放了生产力,更以普惠性特质推动了文化创作的蓬勃发展,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让“人人皆可成为文化产品输出者”成为现实。从文案撰写、视觉设计到音乐创作,AI工具已深度融入各类文化生产场景,让普通创作者无需具备专业技能也能快速产出作品,极大丰富了文化产品的数量与形式。
但AI技术发展的核心目标,是让科技进步的红利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而非让技术成为垄断文化生产、挤压创作空间的工具,这就要求人们在拥抱技术便利的同时,明确AI创作的权利边界,防范著作权纠纷。
创作者借助AI进行创作时,需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
一是AI创作过程需留存完整原始记录,包括提示词的具体设计、参数调整、后期修改的流程、截图等,以此证明自身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智力投入,避免因无法再现创作过程、缺乏证据支撑而难以主张权利。二是要区分“AI辅助创作”与“AI自动生成”,若仅简单输入关键词、通过刷新选择图片,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个性化设计,难以认定具有独创性。三是平面作品转立体作品时,需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构成新的受保护作品,单纯的复制、简单改良不足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本案中,万某的“创作”更接近于AI的自动生成物,如将此类简单劳动认定为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将会影响公众对人工智能素材的再次接触与使用,故应当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边界。若有证据证明使用者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时,相关生成内容才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的审理既守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也契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希望借本案引导创作者规范使用AI工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杜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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