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AI、未成年人保护等 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6-07-04 18:30:56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筑牢网络法治基石的重要行政法规。昨天(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

据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手段、作用对象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和管理机制,完善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

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和内容导向管理等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培训、考核。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这些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治理理念,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形态已扩展到应用程序、智能体等多元形态,通过统一核准可以确保服务提供者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能力,避免“带病入场”,本质是构建源头治理机制。要求建立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等全链条制度,则是要求平台对内容生态承担实质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做事后免责的技术处理。

增设失信惩戒机制

此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互联网治理实践,增设失信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主体纳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信用惩戒,把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监管,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级,破解传统互联网信息服务违规处罚的短板,解决违法主体经常去换壳经营,反复实施造谣,实施水军黑灰产、数据侵权等等这些违法难题,依托跨部门、跨平台失信名单共享,在必要时实施行业禁入,形成长效约束。有助于整治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秩序。

聚焦问题靶向施策

从严划定行为红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水军、网络暴力、虚假网络营销、直播乱象、网络谣言等问题靶向施策,从严划定了行为红线。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用户账号管理,完善了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注册账号信息管理,及时对账号信息进行动态核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同时明确禁止操纵、利用多个账号批量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行为,要求不得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等。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这些要求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可以压缩违法账号生存空间,例如通过动态核验与异常账号处置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并清理批量注册、虚假身份、僵尸号等违规账号。配合“不得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支持帮助”,从源头削弱“网络水军”的操作基础,使违法信息失去传播载体。通过明确处置义务和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平台投入资源加强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而非依赖“避风港”等规则逃避监管,有助于净化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健全网暴信息预警机制

此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平台信息服务”专节,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法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量、评论量、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支持用户加强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向用户提供屏蔽特定对象、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防护选项,以及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它是落实网络治理法规,净化网络生态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抓手。就是风险源头的前置防控,可以运用智能预警技术去识别谩骂、人肉开盒、批量攻击等等这些网暴的苗头,第一时间限流干预,就可以很好地把一部分网暴消弭于无形之间。通过这个预警线索,它可以锁定煽动施暴、水军炒作的账号,能够联动失信名单去实施跨平台的约束,精准打击网络暴力黑灰产的产业链。倒逼平台去履行它的一个法定的治理义务,推动去配齐这种一键防护、快速取证等等保护的工具。对于重点保障未成年人、普通网民的人格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会起到非常关键的实际的作用。

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对网络治理也带来了新挑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人工等方式,加强对生成合成信息内容的管理。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不得利用算法

扰乱网络舆论或逃避监管

同时,要求规范算法推荐技术应用,不得将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作为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算法是人工智能它能够得以运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之一,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立足以主流价值去驾驭算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去遏制这个算法滥用的乱象。比如说可以筑牢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防火墙,杜绝平台借个性化分发,去持续扩散一些低俗、违规甚至违法的内容,遏制流量造假、恶意控评、人为制造虚假热点,从而保障信息呈现客观公正,维护网络舆论秩序的清朗,防范规避监管、误导公众等等这些风险,纠正平台所特有的一种重流量、轻导向的运营倾向。

做好不同群体差异化服务

弥合数字鸿沟

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老年人等群体弥合数字鸿沟的需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和提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行为,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依赖或者沉迷互联网信息服务。

针对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提供适老服务、技术安全应用保障服务和无障碍服务等。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平台掌握技术架构与算法规则,天然具有塑造信息环境的能力。要求平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适老服务、无障碍功能,并非简单的“技术加法”,而是将其社会责任嵌入产品设计底层。例如,未成年人模式需限制使用时长、过滤不良信息;适老化服务要求优化界面交互、防范网络诈骗。这推动平台从“流量最大化”转向“用户福祉最大化”,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也让互联网发展成果能够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最终构建全龄友好、无障碍的数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