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平台推荐的高级护工却遭其盗窃财物 法院认定来了→

来源: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身安全暴露在风险之下,这是令人难以承受的。司法如何对本案进行认定?居家养老的安全又该如何保障?一起来看。

白某强曾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临汾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30日减刑释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6月至8月间,白某强在北京市某住宅楼304室担任92岁赵老先生的护工,偷拿老人女儿赵女士放置的备用钥匙,进入对门303室赵女士的房间窃取现金、贵金属、首饰、纪念币等物品。

庭审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白某强在304室取、还303室备用钥匙的监控录像,以证明他入户盗窃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段倩倩分析,入户盗窃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进入的场所是否具有“户”的性质,以及进入是否非法。本案中,被害人与老人分别居住在相互独立的两套房屋内,各有独立的入户门和生活空间。被告人仅受雇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提供护工服务,并未获得进入被害人居住房屋的授权。他以偷拿备用钥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房屋实施盗窃,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行窃,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

案发后,被害人表示损失欠款170多万,被告人白某强坚称查获财物、钱款均是自己捡的、挣的,段倩倩表示,法院遵循“重客观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有客观证据支撑的部分作为定案依据。

段倩倩介绍:

一是,当场起获的赃物,经鉴定价值3.7万余元,且有被害人生活照片、购买凭证印证;

二是,案发期间被告人银行账户的异常存现41.24万元,与其偷拿钥匙的时间高度吻合,且其案发前账户余额仅百余元,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

盗窃案数额认定的核心依据是客观性证据,如银行流水、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在案的赃物等,而非当事人单方陈述。在无法查清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应就低认定有证据证实的部分。

近年涉居家护工的盗窃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往往利用与老人独处的便利,有充足时间观察和试探,采取少量多次窃取,短期内不易被察觉。本案被告人曾有抢劫罪前科,仍顺利通过平台接单,暴露出行业准入门槛低,家政平台对从业人员背景审查不严的问题。此外,多数被害家庭未安装监控,现金流向难追溯,往往只能以当场起获的赃物和有银行记录的部分认定犯罪数额。

如果想请居家护工,要注意什么?法官段倩倩提示:

一是,妥善保管钥匙,备用钥匙切勿悬挂在入户门旁等显眼处。

二是,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贵金属、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不宜随意堆放。

三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安装监控并定期查看。此外,签约前应通过正规平台审查从业人员背景。

法官和检察官均认为:

应推动建立家政从业人员统一的背景审查平台,对有严重犯罪前科者设置从业限制,让雇主享有知情权;

同时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和“服务+保险”模式,降低雇主后顾之忧;

强化家政平台对从业人员的审核义务,同时鼓励社区、物业等第三方力量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定期巡访,形成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