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无效、宽限期过长也无效……重庆两级法院支招合同合规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第1眼TV-华龙网讯(记者 张佳雯)8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法院)开展“渝法护商·法企同行”企业司法服务专题座谈会。

“渝法护商·法企同行”企业司法服务专题座谈会。受访单位供图
“渝法护商·法企同行”企业司法服务专题座谈会。受访单位供图

本次活动旨在深入践行全市法院“168”渝法护商品牌建设要求,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聚焦商事交易高频法律风险,以法治之力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

座谈会上,沙坪坝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石文结合审判实务,围绕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全流程,详细介绍了商事合同合规指引建议。

在专题授课环节,市一中院民二庭法官潘国伟依托真实案例,对当前商事合同中的高风险条款进行深度解读,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背靠背”条款: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付款前提,当心无效。在重庆某建设公司与重庆某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所有支付须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电缆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该约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应当认定无效。最终,人民法院对电缆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宽限期”条款:设置过长的免责期,同样面临效力否定。在辖区某企业与贵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若遇甲方逾期付款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24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该约定明显违反正常的商业规则和交易习惯,有违公平,不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强调,尊重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但必须有合理的限度。若设置宽限期过长,超过合理限度或显失公平的,同样面临条款效力的否定性评价。

座谈交流环节,参会企业负责人结合经营实际,介绍企业合规管理、风险防控举措,并就交易维权、合同纠纷等疑难问题与法官面对面交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优化司法服务、完善企业权益保障机制、推动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建言献策。

市一中法院民二庭庭长付永雄、沙坪坝法院副院长黄荣松在总结发言中表示,两级法院将持续下沉司法服务,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下一步,两级法院将深化“法院+商会”“府院联动”机制,系统梳理座谈会意见建议,形成商事合规提示,以源头预防、合规指引、纠纷前置化解为抓手,为辖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持续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