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野生动物保护新规11月1日起实施 随意放生或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将被处罚

来源: 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讯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何春阳)近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猎捕禁令、放生规范、信用惩戒等方面划出多条“红线”,并首次将无人机、热成像等“科技猎捕”手段纳入监管视野。随意放生或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将受到处罚。

针对非法猎捕手段的“升级换代”,《规定》新增专条明确禁止使用枪支、弹弓、弓弩等弹射发射装置及电鱼器等电击装置猎捕,尤其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船艇等搭载热成像仪、夜视仪等设备进行猎捕。

处罚力度与猎获物价值直接挂钩。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猎捕中误捕、误伤保护动物怎么办?《规定》第二十五条首次将“误捕误伤后的处置义务”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义务,填补了现行法规的空白。

条例明确,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的,须立即无条件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须立即救护并报告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须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违反上述任一环节,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订的另一把“利剑”是信用惩戒。新增条款明确,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取惩戒措施。这意味着猎捕、交易、放生等违法行为的后果,将从“罚完即了”延伸至长期信用影响。

《规定》在保护对象上突出地方特色,明确点名黑叶猴、林麝、中华秋沙鸭、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6种重庆代表性野生动物,要求对其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规定》还对收购、放生、表演等行为划出清晰红线:

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价值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随意放生或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与危险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零距离接触表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