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毒花生电动车被盗”系谣言!为博眼球复制文案编造,造谣者被罚1000元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电动车被盗,车内有毒花生”,9月8日,山东省广饶县一名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引发市民转发和讨论。真相究竟如何?

视频内容:今天早上,我送完孩子,电动车被偷了,我就找了帽子叔叔,帽子叔叔说,电动车被找回来的概率很低,我说车不车的真是无所谓,主要是我车筐子里好像是放了一包掺了老鼠药的花生米,不到半个小时,车子给我找回来了。

9月8日,山东省广饶县一名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内容包含电动车被盗、车内存有有毒花生等博人眼球的内容,迅速引起当地网民关注。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 张倍宁:第一时间联系指挥中心以及相关属地派出所进行核查,发现近一周以来没有相关警情。

随后,民警经过调查,确定了该视频发布者陈某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地址。上门核实未找到本人后,民警依法通过电话传唤陈某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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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你电动车有没有被偷?

当事人 陈某:没有被偷。

民警:这个事是真的假的?

当事人 陈某:这个事是假的。

经查,陈某当天刷短视频时看到同类文案,觉得新奇便复制内容、录制视频发布到个人账号,视频中所述的电动车被盗、毒花生、警方快速找回等全部情节,均为其凭空杜撰。到案后,陈某对自己编造、传播不实网络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 王晨飞: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敦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 王晨飞: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希望广大网民在上网过程中,不要随意捏造事实在网上进行传播,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网络造谣,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造谣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

第二十九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等。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