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通过表决 明确建立风险隐患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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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陈雨 实习生 高瑞希)9月23日,《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58条,主要包括内容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介绍,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于一体,各类自然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针对性解决,推动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规范化、法治化,提升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确立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机制
织密协同联动责任网络
《条例》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区县(自治县)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同时确立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机制,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县(自治县)直接组织指挥;研判发现事态可能升级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上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
在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置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设立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灭火、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该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承担,既确保了指挥高效,又保障了权责统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统筹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救援,避免多头指挥、各自为战,实现现场快速处置。
《条例》还明确要织密协同联动责任网络。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等重点部门,应当履行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各环节工作职责,并应当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做好应对管理工作。
建立风险隐患动态调整机制
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
在强化风险源头管控上,《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贵在抓早抓小、防于未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做到“不漏一处、不留一患”;建立风险隐患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
聚焦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条例》明确,本市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工作体系,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桥涵隧道等高风险区域实施风险实时监测,加强水情、雨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推动实时监测数据共享。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韧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建设,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生产、供给。
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保障弱势群体“听得见、早知晓、能避险”
基层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最后一公里”,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前沿阵地。《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娄振新介绍,《条例》还确立人员救助优先原则,明确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同时充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处置现场存在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险物质,可能损害应急救援人员身体健康的,应当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并加强监测。
在强化特殊群体预警信息送达上,《条例》明确,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有效方式使其知悉预警信息,保障弱势群体“听得见、早知晓、能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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