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侃侃丨拒绝“湿地变工地”!重庆对“地球之肾”的保护再升级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新闻背景:长江奔流,泽被两岸。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关键一环。8月15日,修改后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次修法,不是小修小补,而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面接轨的一次重要升级。
正文:8月15日,修改后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次,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对标国家湿地保护法、生态环境法典的全方位升级、法治化提质。目标很明确:严控湿地占用,杜绝“湿地变工地”,用制度为山城生态保驾护航。
新条例到底新在哪、严在哪?三个关键词,带你看懂重庆的护“湿”决心!
关键词一:精准
过去,“湿地”的概念比较宽泛。修改后《条例》对标国家立法,将湿地定义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并明确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国土调查中的湿地地类以及其他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积水地带、水域,在我市如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等,全部纳入法定保护范围。保护对象更精准,边界更清晰,每一寸生态湿地都有了专属法治护盾。
关键词二:严管
这是本次修订力度最大的部分,核心就是两个字——约束。
修改后《条例》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
1.国家重要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极特殊情形外,一律禁止占用;
2.市级重要湿地:同样严格受限,禁止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市级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重要交通项目、湿地保护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家、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除外。
3.临时占用也有明确规矩:需要依法经过严格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湿地原有的面积和生态条件——用后必复,不能一占了之。
4.占用重要湿地恢复、重建及补偿: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须恢复或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这套机制的核心目标只有一个:确保湿地总面积不减少、湿地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这条底线,不容突破。
关键词三:亮剑
制度要有力度,执法必须有硬度。新《条例》重申并细化了破坏湿地生态的“负面清单”: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截断水源;禁止擅自填埋、采砂、采矿、取土;禁止排放超标污水、倾倒固废;禁止过度放牧、滥采野生植物、灭绝式捕捞及污染性种植养殖等破坏行为。
这些规定直击当前湿地保护的主要痛点,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
清单之外,还有明确的惩戒标尺。新《条例》明确:擅自占用一般湿地,由区县(自治县)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用实打实的惩戒力度,大幅抬高违法成本,让破坏湿地者付出代价。
如今,重庆已然形成“湿地有人管、占用有约束、破坏有严惩”的闭环治理格局。
湿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寸湿地,都是山城最美的生态底色。拒绝“湿地变工地”,靠的是法治兜底、制度严管,更靠全民参与、久久为功。未来,重庆将持续以法治护生态、以坚守守碧水,让巴渝湿地生生不息,让长江岸线常绿常新。
策划:张元丽
拍摄:张彬焱
制作:石志强
统筹:杨洋
监制:杨光 欧武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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