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2026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6号公告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全面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美丽重庆,回应野生动物保护现实监管难题和群众关切,对原《规定》(2019年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进行修订?

 

答:原《规定》(2019年版)自2019年9月26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市野生动物保护、打击非法猎捕交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2022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在野生动物禁食、人工繁育管理、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法律责任等制度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同时,我市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监管、随意放生、人兽冲突处置、非法猎捕等方面也逐渐暴露出监管问题,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修订补齐制度短板、满足现实需求。

二、新《规定》何时修订通过、何时施行?

 

答:《规定》于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已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6号公告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修订遵循什么原则,作了哪些调整?

 

答:修订工作严格遵循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原则,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做好衔接,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细化实操规则,并针对本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展示监管、放生风险、收容救护、无人机猎捕等群众关注问题细化监管,突出地方特色。新修订《规定》法条从原20条增加到30条,其中删除3条、保留1条、修改16条、新增13条。

四、新《规定》构建了怎样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体系?

 

答:《规定》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基层协助”的责任体系。一是确立属地负责的管理职责,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五条)。三是明确对涉及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以及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等多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牵头下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第七条)。

五、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一是完善名录管理,按要求制定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时,落实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第八条)。二是强化重要栖息地保护,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九条)。三是新增适应性改造、修复生态廊道等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措施,并明确栖息地保护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行为(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六、在野生动物致害防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依法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二条);同时规定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免责机制(第十三条)。

七、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提出哪些要求?

 

答:《规定》根据上位法明确了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流程,规定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并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技术、终止繁育的处置措施、种源来源等作出细化(第十七条)。同时规定禁止随意弃养野生动物、禁止虐待野生动物,以加强人工繁育经营活动管理(第十八条)。

八、对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等利用活动有哪些新规?

 

答:《规定》明确禁止组织公众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或者诱导、放任公众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状态下近距离接触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禁止以暴力、饥饿等方式虐待野生动物(第十八条)。

九、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方面作了哪些明确?

 

答:在衔接国家法定禁用工具之外,明确禁止使用枪支、弹弓、弓弩、电鱼器等工具,禁止使用无人机、无人船搭载热成像、夜视仪空投抛投物品等方法实施猎捕;区县政府还可以补充公布本地其他禁止的猎捕工具、方法(第十五条)。

十、对误捕误伤野生动物如何处置?

 

答:规定合法猎捕过程中发生误捕、误伤,应当立即放回原栖息地;误伤需要救护的,应向主管部门报告,死亡个体交由主管部门处置;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实践中误捕后放任死亡的监管空白(第十六条)。

十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答:《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容救护机构,救护机构必须建立档案、保障动物生存条件,并按规定处置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严禁借救护名义买卖野生动物;群众发现受伤、受困野生动物,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私自饲养野生动物(第二十条)。

十二、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有何规范?

 

答:《规定》建立了全过程的管理措施。在人工繁育活动中,禁止随意放生或者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公众日常活动中,禁止将危害生态系统和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禁止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以及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野生动物个体放生或者随意丢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十三、在野生动物及制品认(鉴)定和涉案物品移送方面有何规定?

 

答:对野生动物及制品物种难以辨认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机构出具认(鉴)定意见,解决办案中司法鉴定成本高、周期长的现实难题(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海关、邮政、交通等部门执法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必须移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快递、运输企业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应当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压实经营单位前端管控责任(第二十一条)。

十四、新《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强化?

 

答:一是增加处罚的行为种类,明确对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增加对不依法处置误捕误伤的野生动物、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是完善对栖息地违法活动的处罚类型,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或者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投放有毒有害药物的,将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作为进行罚款的前置措施(第二十四条)。三是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十五、新《规定》在“生态修复优先”和信用惩戒方面有何安排?

 

答:确立“生态修复优先”导向,对破坏栖息地、破坏巢穴洞、洄游通道、投放有毒药物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恢复费用1-3倍罚款(第二十四条)。同时新增信用惩戒机制,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惩戒,提升违法综合成本(第二十九条)。

十六、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规定》要求持续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延续“四月第一周爱鸟周、十一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制度,新增学校科普教育、广播报刊宣传、媒体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

十七、对经营者和社会公众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运输、收容救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对照新规开展合规自查。经营者繁育“三有”、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按规定向区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终止繁育必须报送处置方案,严禁随意放生丢弃。社会公众应当做到:不私自饲养、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发现受困受伤野生动物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投喂野生动物,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不得参与危险性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的展演项目;发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