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守底线 情理暖人心——巧解无人继承遗产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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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通讯员 李琴)近日,涪陵区马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特殊的无人继承遗产纠纷。该案涉及孤寡人员身后存款如何处置,亲属照料能否享有继承权,村集体与照料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镇调委会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人民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既守住法律底线,也善待民间善意,让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圆满化解。

矛盾溯源

王某系马武镇某村村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无配偶、子女,无兄弟姐妹,不存在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某前期居住养老院,后罹患精神疾病转入精神病院治疗,其表兄弟陈某为王某在精神病院的监护人。王某虽长期在精神病院接受照料,但陈某作为亲属,在王某患病期间承担监护相关事务,王某病逝后,其丧葬事宜也均由陈某操办,累计支出各项费用10000余元。

王某离世后,经查实其名下留有数千元银行存款。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未与任何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案涉存款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当归其所在村集体所有。陈某虽进行监护,付出丧葬开销,但作为表兄弟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同时王某主要生活由精神病院保障,陈某并未形成实质性扶养,也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的法定条件。陈某希望能够获得王某存款弥补丧葬开支,村集体需要依法处置集体资产,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向马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

精准调处

受理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王某亲属关系证明、精神病院监护情况、丧葬支出凭证、银行存款查询记录等证据,厘清本案法律关键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事实核查、法条释明、情理疏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调解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一是法定继承严格限定继承人范围,表兄弟不属于法定继承序列,不能直接继承遗产;二是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书面协议为基础,没有签订协议不能直接依据亲属照料行为取得遗产;三是死者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归村集体所有。

同时调解员充分兼顾客观现实,陈某无法定赡养监护义务,出于亲情道义担任监护人,实际垫付全部丧葬费用,如完全机械适用法律,陈某的实际经济付出得不到合理补偿,也不利于弘扬邻里亲属互助的传统美德。调解员引导村委会充分考量陈某实际支出与善意行为,立足公序良俗开展协商;同时劝导陈某理性看待继承法律规定,尊重集体资产处置规则。经过多轮沟通,村委会从体恤群众善意、弥补实际开销角度,同意将王某遗留的银行存款全部交由陈某,用于填补其办理丧葬产生的相关支出。

定分止争

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村委会与陈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确认王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案涉银行存款属于无人继承遗产,依法归属马武村集体;二是考虑陈某履行监护职责、实际承担王某丧葬事宜并产生一万余元开销,村委会自愿将王某遗留全部银行存款交由陈某,用于补偿其丧葬相关支出;三是双方确认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互不追究。协议签署完成,案涉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以案说法

本案是基层较为少见的无人继承遗产纠纷,厘清了监护、照料、继承、遗赠扶养之间的法律边界,为基层处理孤寡人员身后财产处置提供现实参考。

一是厘清继承边界,亲属照料不等于当然继承。法定继承有明确的身份范围,表兄弟等旁系亲属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即便亲属出于道义进行监护、帮忙处理后事,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不能直接取得遗产;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有书面约定,仅口头照料帮扶,不产生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

二是无人继承遗产归属要恪守法律规定。死者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法定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处置该类财产,不能简单直接把财产交给照料亲属,但可以结合照料人实际垫付的丧葬、监护开支,在合法框架内通过调解予以合理补偿,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

三是区分监护职责与扶养义务。监护更多侧重患病人员的权益代理、事务管理,不等同于遗赠扶养制度中的扶养行为。遗赠扶养核心是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被扶养人死后财产归扶养人;本案王某主要生活由精神病院保障,陈某主要承担监护与死后丧葬,并未完成生养层面的扶养,不能适用遗赠扶养取得遗产。

四是用好人民调解,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面对法律规定与民间情理存在张力的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机械套用法条,把释法明理贯穿调解全过程,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兼顾各方诉求的解决方案,既守住集体资产处置底线,也不让善意付出寒心。

这起特殊遗产纠纷的圆满解决,兼顾了法律规定与人情道义,让人民调解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下一步,马武镇将聚焦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涉法难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用好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筑牢基层治理法治防线。